給付遲延
債務人在履行期限屆至時,能夠履行而沒有按期履行債務。例如:甲向乙訂製結婚禮服一套,並約定結婚前一日交付,但乙在婚禮結束後才交付,就構成給付遲延。
給付延遲
請參見給付遲延相關解釋。
債務不履行
債務人因可歸責於己的事由,致未依債之本旨而履行債務,並包含給付不能、不完全給付及給付遲延等三種類型。例如:甲向乙買受鳥禽,乙給付之鳥禽如於給付時已死亡,則屬給付不能(無法給付);如給付之鳥禽患有禽流感,則屬不完全給付(給付有瑕疵);逾原約定之清償期始給付鳥禽,則屬給付遲延(遲延給付)。
臺灣高等法院暨所屬法院 110 年法律座談會民事類提案 第 2 號
依民法第 425 條之 1 成立之租賃關係,訴請給付租金可否溯及自租賃關係成立時起算?又遲延利息應自何時起算?
臺灣高等法院暨所屬法院 108 年法律座談會民事類提案 第 3 號
則某甲就合約尚未到期部分,可否主張因某乙預示拒絕給付,視為拋棄原有期限利益,構成給付遲延之債務不履行責任,而依給付遲延之相關規定終止契約,並請求某乙賠償因其拒絕所受之損害?
臺灣高等法院暨所屬法院 106 年法律座談會民事類提案 第 4 號
乙並應同時辦理土地所有權移轉登記,嗣清償期屆至時,甲僅給付 100 萬元,其餘 200 萬元經乙催告仍未給付,乙遂拒絕辦理土地所有權移轉登記,並訴請甲給付 200 萬元及自催告期間屆滿翌日起之法定遲延利息,甲於訴訟中合法行使同時履行抗辯權,試問:甲提出同時履行之抗辯後,其遲延責任是否因而溯及免除?
臺灣高等法院暨所屬法院 106 年法律座談會民事類提案 第 5 號
文字修正如下: 按因契約互負債務者,於他方當事人未為對待給付前,得拒絕自己之給付,民法第 264 條第 1 項前段定有明文。又債務人享有同時履行抗辯權者,在未行使此抗辯權以前,仍可發生遲延責任之問題,必須行使以後始可免責(最高法院 50 年台上字第 1550 號判例參照),是債務人得主張同時履行抗辯者,未行使其抗辯權前,固可發生遲延責任,然於其合法提出同時履行之抗辯後,其遲延責任即溯及免除,甲主張同時履行抗辯時,應溯及免除甲之遲延責任。
臺灣高等法院暨所屬法院 103 年法律座談會民事類提案 第 34 號
經一審簡易庭判決乙應如數給付,並依職權宣告假執行。甲即依該宣告假執行之本案判決對乙為假執行,因而受償 50 萬元。乙不服提起上訴,除請求廢棄原判決,駁回甲之請求外,並依民事訴訟法第 395 條第 2 項規定,聲明請求甲返還因假執行所為給付 50 萬元及加給法定遲延利息。如二審合議庭認乙之上訴為無理由時,是否應併將返還假執行給付之聲明部分予以駁回?
臺灣高等法院暨所屬法院 102 年法律座談會民事類提案 第 6 號
民法第 254 條規定:「契約當事人之一方遲延給付者,他方當事人得定相當期限催告其履行,如於期限內不履行時,得解除其契約。」若契約當事人之一方遲延給付者,他方當事人雖催告其履行,但「催告未定期限」或「所定期限不相當」者,是否仍得解除其契約?
臺灣高等法院暨所屬法院 100 年法律座談會民事類提案 第 1 號
有關借款債權約定按遲延期間之經過而衍生之違約金債權(例如:甲向銀行借款,約定若甲遲延在 6 個月內者,須給付遲延日數乘以約定利率10%之違約金,若遲延給付超過 6 個月部分,則給付按遲延日數乘以利率 20% 之違約金或約定違約金以每逾一日給付某某元或每萬元每日 10元),其請求權時效為 5 年或 15 年?
臺灣高等法院暨所屬法院 100 年法律座談會民事類提案 第 16 號
經社區管理委員會定期催告繳納屆期仍不給付。管理委員會訴請命該住戶給付應繳之金額及遲延利息,是否有理由?
臺灣高等法院暨所屬法院 100 年法律座談會民事類提案 第 17 號
經甲定期催告乙、丙繳納屆期仍不給付。甲訴請法院命乙給付應繳之金額及遲延利息,獲勝訴判決後。甲對丙就同一時期未給付之管理費訴請給付,是否有理由?
臺灣高等法院暨所屬法院 100 年法律座談會民事類提案 第 18 號
乙、丁積欠管理費,經甲定期催告乙、丁繳納屆期仍不給付。甲訴請法院命乙給付全部應繳之金額及遲延利息,乙抗辯其區分所有權比例僅二分之一,應繳納管理費亦為二分之一而已。乙之抗辯是否有理由?
臺灣高等法院暨所屬法院 90 年法律座談會民事類提案 第 2 號
嗣該判決於八十九年十月一日確定,惟被告並未依該確定判決給付原告陸萬元。原告於九十年五月一日,復起訴請求被告給付該陸萬元自八十九年十月二日起至清償日止,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遲延利息 (下稱後案) ,問原告後案之訴有無理由?