債務人在履行期限屆至時,能夠履行而沒有按期履行債務。例如:甲向乙訂製結婚禮服一套,並約定結婚前一日交
債務人因可歸責於己的事由,致未依債之本旨而履行債務,並包含給付不能、不完全給付及給付遲延等三種類型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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債務人在履行期限屆至時,能夠履行而沒有按期履行債務。例如:甲向乙訂製結婚禮服一套,並約定結婚前一日交付,但乙在婚禮結束後才交付,就構成給付遲延。
債務人因可歸責於己的事由,致未依債之本旨而履行債務,並包含給付不能、不完全給付及給付遲延等三種類型。例如:甲向乙買受鳥禽,乙給付之鳥禽如於給付時已死亡,則屬給付不能(無法給付);如給付之鳥禽患有禽流感,則屬不完全給付(給付有瑕疵);逾原約定之清償期始給付鳥禽,則屬給付遲延(遲延給付)。